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231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3192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金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
惟債務人址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八樓,且依據本院職
權查得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已經在民國
110年12月21日遷出國外,債務人在本院轄區內不可能有勞
保投保資料;另查詢郵局開戶部分,因債務人戶籍不在本院
轄區,故不予查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