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238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389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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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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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址:台北市○○區○○○路○ 段00號00樓之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昆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劉昆峰之郵局開戶情形及勞工
保險投保資料(查無勞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存款及薪資
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
查債務人設籍新北市土城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