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247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479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77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電話:000-0000
債 務 人 吳豐米即吳美慧
           住○○市○○區鎮○路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東縣,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