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288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8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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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林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逕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早於民國107年3月
間即自高雄市鳳山區之址遷出,現住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
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
果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