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294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9430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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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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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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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雖於高雄籬
仔內郵局有開戶,然餘額無執行實益,另查得債務人係投保
於第三人許璟倫即捷海企業社,因該第三人址設雲林縣,非
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