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315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595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羅聖凱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仲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
梓官區,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112年度司執字第31595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羅聖凱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仲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
梓官區,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