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328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黃麗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瑞能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郵局及勞保就保情形,以及就相
對人對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之存
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設籍高雄市○○區○○○街000號,
以及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00號1樓等情,有
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及聲請人之民
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