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370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014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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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後
,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債務人雖於高雄
正言郵局開戶,然餘額無執行實益,另係投保於第三人林瑀
琦即速達企業行,因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仁武區,非本院轄
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