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375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5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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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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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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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聖清所有不動產及對第三人華
南商業銀行路竹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在高雄市路竹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