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388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88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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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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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薛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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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
0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
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