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401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1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黃雅蘋、林永發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嘉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勞保投保資料,俾便執
行其對第三人之存款及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現於左營果貿
郵局有存款債權(設:高雄市○○區○○路0號),此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又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勞保局
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附卷可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司執字第401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黃雅蘋、林永發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嘉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勞保投保資料,俾便執
行其對第三人之存款及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現於左營果貿
郵局有存款債權(設:高雄市○○區○○路0號),此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又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勞保局
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附卷可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