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479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991號
債 權 人 尖美DC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巿三民區臥龍路7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義芳  住○○○○○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美穎  
           住○○市○鎮區○○○路00號2樓之9 
債 務 人 葉國一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國一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屏東市。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