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03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0351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城都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股票、權證及得支領之
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
別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B2以及臺北市○○區○○○路○
段0號5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112年度司執字第50351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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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城都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股票、權證及得支領之
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
別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B2以及臺北市○○區○○○路○
段0號5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