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22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22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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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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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振榮、楊培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振榮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楊振
榮早已於103年12月1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債務
人楊振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
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