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2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276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志榮於第三人安泰
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之存款債權,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高雄
市左營區,故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112年度司執字第52276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志榮於第三人安泰
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之存款債權,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高雄
市左營區,故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