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27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7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謝苙姿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洪郁雯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OO有限公司、OOO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
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南市、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
規定,應分別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