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30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0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代 理 人 陳志峰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蕭羽采即蕭麗蘋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市○○區○○街00號0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等資
  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
  結果,本件債務人蕭羽采即蕭麗蘋係設址於嘉義市,則依前
  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