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3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6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羅雅齡 住○○○○○區○○○路○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謝秀靜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OOOO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之股票為強制執行,而該
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號1樓,依上開規定,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112年度司執字第53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6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羅雅齡 住○○○○○區○○○路○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謝秀靜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OOOO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之股票為強制執行,而該
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號1樓,依上開規定,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