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36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6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再任即林本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羅伊亞斯即羅忠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再任即林本盛位於第三
人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第三
人「學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南市○○區○○街00號,
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
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