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40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0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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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奕蘭
債 務 人 邱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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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以
債務人為藥、被保險人之投保公司名稱資料,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5月16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以郵政劃撥方式向第三
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繳費並將劃撥證明陳報到
院,該命令業於112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其迄今未將劃撥證明陳報到院,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
,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