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40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0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旭蓮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俊吉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榮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陳旭蓮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之存
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依上
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112年度司執字第540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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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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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旭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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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俊吉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榮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陳旭蓮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之存
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依上
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