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40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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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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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濬泰即陳長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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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相對人在設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左營新庄仔郵局有存款債權,此有上開第三人民
國112年5月19日儲字第1120179200號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