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547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4784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3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區○○○路○段00號11樓
代 理 人 楊昱宏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翁崇琦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楠梓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