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5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288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送達代收人 郭恬禎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債 務 人 蔡慧品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等資
  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
  結果,本件債務人蔡慧品係設址於高雄市梓官區,則依前開
  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
  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