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72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24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俶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俶勳之郵局開戶情形,請求
執行其存款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
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112年度司執字第5724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俶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俶勳之郵局開戶情形,請求
執行其存款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
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