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579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97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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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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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建統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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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程雅威

債 務 人 許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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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均址設於屏東縣,有債
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以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