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582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82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黃麗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戴淑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路竹郵局處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
○○區○○路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
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112年度司執字第582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黃麗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戴淑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路竹郵局處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
○○區○○路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
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