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600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07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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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務 人 黃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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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之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
路○段0號6樓,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
資料,經查無結果,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