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77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7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陳偉智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婉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詢勞保、郵局
資料,惟上開第三人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此有債權人
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又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
投保資料、郵局存款資料,俾便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存
款債權,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不明。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
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