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7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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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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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傳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集保證券商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並無投保
勞工保險,惟集保證券商分別為日盛證券忠孝分公司、屏東
分公司,保管之股票價值分別約為新臺幣(下同)1,661元
、559元,因其中日盛證券屏東分公司保管之股票無執行實
益,而日盛證券忠孝分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