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80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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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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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蘇裕軒即蘇嫆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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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蘇裕軒即蘇嫆媄對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第三人晨洸科技有限
公司係設址於新竹市北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
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