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8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彥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美純
0000000000000000
蘇宇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陸美純所有之不動產及蘇宇豪對於第三
人華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為強制執行,然上開
不動產坐落坐落苗栗縣苑裡鎮;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鄉
○○○路000巷0號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不
動產及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屬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司執字第8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彥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美純
0000000000000000
蘇宇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陸美純所有之不動產及蘇宇豪對於第三
人華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為強制執行,然上開
不動產坐落坐落苗栗縣苑裡鎮;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鄉
○○○路000巷0號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不
動產及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屬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