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99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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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政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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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等資料,
然相對人設籍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
所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