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30號
聲 請 人 趙桂蘭

相 對 人 簡偉丞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3月5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0年4月5日 452928 002 110年6月11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0年7月10日 452940 003 110年7月23日 10,000元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452944 004 110年8月10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0年9月10日 452942 005 110年8月17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0年9月17日 452945 006 110年10月21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1月21日 242826 007 110年10月21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1月21日 24282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