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陳麗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素妙、邱淑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20張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
即未備)。
二、釋明票號No037918號、No472477號之本票請求之發票人究為
林素妙、邱淑楓二人,抑或林素妙一人,若僅為林素妙一人
,請更正正確請求標的及其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