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訴字第4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廖乙歡

被 告 鍾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
3 月20日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
本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420元,此裁定已於 112年
3月22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
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
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