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劉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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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