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雅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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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瑋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雅音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
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該案卷下稱前卷)受理
,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更生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52號(
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2月7日調解不成立,移回
更生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9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21,638元、118,714元
、120,817元,名下有華榮股票37股、第一銅股票397股,雖
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惟為
團險,無解約金,至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
人壽)保單部分,業於111年9月19日終止,領回10,868元解
約金,另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
部分,要保人原為聲請人,保單解約金共62,092元、美元12
1元,惟業於109年6月30日將要保人由聲請人變更為其次子
吳季澤,是該保單是否應納入債務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更生
程序再為處理,附此敘明之;又聲請人罹憂鬱症、甲狀腺低
下、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慢性支氣管炎、食道炎、高血脂
、自體抗體檢驗異常,疑似結締組織相關疾病等,102年6月
13日起於南山人壽任業務員,109年9月至12月實領收入共39
,946元,110年共107,954元,111年共96,769元,112年1月
至2月各為7,545元、4,105元,並曾於110年2月6日、12月18
日、111年間任投開票所管理員,收入各為1,900元、2,350
元、2,350元,胞姊黃雅琴自109年9月起每月資助約14,000
元,前於110年6月4日領取行政院紓困補助30,000元,111年
6月10日領取南山人壽補助確診同仁之防疫關懷金20,000元
,111年7月12日、8月4日領取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隔
離理賠金、確診理賠金各25,253元、50,849元,未領取其他
補助或給付,另聲請人借用黃雅琴之玉山銀行帳戶使用,迄
至111年9月26日尚有存款餘額52,978元等情,有109年至11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卷
第19至21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更卷第2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211至213
頁)、債權人清冊(前卷第189至191頁)、戶籍謄本(前卷
第18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卷第102頁)
、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前卷第143至145頁)、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卷第90至
92頁)、信用報告(前卷第93至9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
前卷第41至42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前卷第40頁)、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函(前卷第44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
澎東分署函(前卷第43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函(更卷第219至225頁)、存簿(前卷第139至140頁、
第166至171頁、更卷第145頁)、黃雅琴之玉山銀行存簿(
前卷第172至173頁)、南山人壽公告(前卷第141至142頁)
、高雄市鳳山區公所函(前卷第45頁)、高雄市苓雅區公所
函(前卷第84頁)、業務給付彙總表(前卷第8至15頁、第1
04至129頁、更卷第85至93頁)、南山人壽陳報狀(前卷第8
5至86頁)、黃雅琴簽立之資助切結書(更卷第115頁)、國
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01
至111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217頁)、全球人壽函
(更卷第57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59至63頁)等附卷可
證。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以其於111年於
南山人壽平均每月收入加計胞姊每月資助,共22,064元(計
算式:96,769÷12+14,000=22,064),核算其償債能力,較
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0,
41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3,000元,更卷第211至213頁)乙
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前卷第133至137頁)為證。惟按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
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
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
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
、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
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
2倍即17,303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2,064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
303元後,剩餘4,76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428,81
7元(調卷第33至51頁,包括: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
玉山銀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5年(計算式
:1,428,817÷4,761÷12≒25)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
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