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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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純宏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
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
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6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
,於111年12月1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
清算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調解卷宗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
 1.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富邦人壽保單
解約金58,822元(含4,920元整期保費)。
2.聲請人自陳多年無工作,自109年11月起每月領有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3,879元,111年1月起每月7,759元、112年1月
起每月3,879元;前於96年7月2日領有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
付871,947元,110年6月3日領有行政院疫情補助4,500元、
每年領有重陽禮金1,000元。
 3.每月另由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長女劉佳薇每月給付父母親
5,000元支付家中水電瓦斯等生活開銷、剩餘部分為生活費
,若有不足由長子劉正堃支應。劉正堃其後補充稱因聲請人
領取補助不同,每年資助金額也不相同,109年至110年間政
府每月補助3,879元,故劉佳薇每月資助父母親各2,500元,
劉正堃資助餘款4,000餘元;111年政府每月補助7,759元,
故劉佳薇資助父母親各2,500元、劉正堃資助父母親約4,000
元;自112年起政府補助每月3,879元,故劉佳薇資助父母親
各2,500元、劉正堃資助父母親約8,000元(父母親均分各為4
,000元)。
4.上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9、83至85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22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清卷第65至67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頁)、戶籍
謄本(清卷第8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
第75至7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調卷第51至54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調卷第31至35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7至45頁)、社會補
助查詢表(清卷第33至35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1
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57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5頁)、聲請人、配偶之存
簿暨交易明細(調卷61至73頁,清卷第127至131頁)、高雄市
前鎮區公所函、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通知函(調卷第2
7頁,清卷第79頁)、長子女資助證明書(清卷第77、133、18
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161頁)、聲請人陳報狀(
清卷第59至62、125至126、181頁)、本院調查筆錄(清卷第1
77至180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清卷第109
至110頁)在卷可稽。
 5.是依聲請人上述收入、健康情形,認以其每月領取津貼、禮
金、資助之平均月收入10,462元【計算式:3,879+(1,000/1
2)+(2,500+4,000)=10,462】,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堪屬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9,469元
(清卷第66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
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
.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無償借住於配偶兒子胡聖傑
所有之房屋,可認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
)以13,088元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13,088
】,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可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10,462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9,4
69元後,尚餘993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605,169元(
調卷第107頁、清卷第167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58,
822元,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46年【計算式:(60
5,169-58,822)÷993÷12≒46】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
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