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曾孝義 住○○市○○區○○里0鄰○○000號
再審被告 謝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
民國111年5月26日111年度雄小字第4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高雄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第二審法院認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者,對於第一審
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其同時對於
第二審法院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聲請再審者,對
於第一審判決所提再審之訴,亦非屬第二審法院管轄(司法
院30年院字第2188號解釋要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以民事聲請再審之訴狀對於民國111年7月25
日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71號、112年3月14日111年度聲再字
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其上開書狀同時聲明「廢棄原
確定判決」,且於事實及理由中提及對111年5月26日本院高
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402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表明再審事由,足見其真意乃同時對
於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又再審原告前對於系爭確定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以111年度小上字第7
1號裁定駁回,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首揭規
定,再審原告對於系爭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應專屬本院
高雄簡易庭管轄,爰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
於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7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其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曾孝義 住○○市○○區○○里0鄰○○000號
再審被告 謝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
民國111年5月26日111年度雄小字第4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高雄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第二審法院認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者,對於第一審
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其同時對於
第二審法院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聲請再審者,對
於第一審判決所提再審之訴,亦非屬第二審法院管轄(司法
院30年院字第2188號解釋要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以民事聲請再審之訴狀對於民國111年7月25
日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71號、112年3月14日111年度聲再字
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其上開書狀同時聲明「廢棄原
確定判決」,且於事實及理由中提及對111年5月26日本院高
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402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表明再審事由,足見其真意乃同時對
於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又再審原告前對於系爭確定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以111年度小上字第7
1號裁定駁回,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首揭規
定,再審原告對於系爭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之訴,應專屬本院
高雄簡易庭管轄,爰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
於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7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其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