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4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曾秀芳


原告與被告曾國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