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5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呂苡瑄


原告與被告方銘頡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