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台船防
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4
15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60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台船防
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4
15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60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