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5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蕭哲義
被 告 曾裔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兩造為夫妻,惟被告與訴外人黃竣傑外遇、發
生性行為,除已侵害其配偶權外,更惱羞成怒毆打原告成傷
,致原告身心受創,受有相當之痛苦,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然而,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
市仁武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112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蕭哲義
被 告 曾裔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兩造為夫妻,惟被告與訴外人黃竣傑外遇、發
生性行為,除已侵害其配偶權外,更惱羞成怒毆打原告成傷
,致原告身心受創,受有相當之痛苦,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然而,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
市仁武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