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2年度補字第5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張鎰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彬、陳伯
翰核發支付命令(案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
10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2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張鎰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彬、陳伯
翰核發支付命令(案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
10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