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112年度補字第5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吳佳澤
吳季澤
賴玉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築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原告吳佳澤新臺幣(下同)566,
627元、原告吳季澤483,667元、原告賴玉麗1,609,221元,
分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5,290元、16,939元,扣除
前各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各補繳5,670元、4,79
0元、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112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吳佳澤
吳季澤
賴玉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築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原告吳佳澤新臺幣(下同)566,
627元、原告吳季澤483,667元、原告賴玉麗1,609,221元,
分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5,290元、16,939元,扣除
前各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各補繳5,670元、4,79
0元、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