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楊凱翔

原告與被告何育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