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6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鄭博志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
7,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112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鄭博志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
7,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