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7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AV000-A110197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胡宇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
82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