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陳振宗
被 告 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炳騫

被 告 陳葳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95,0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167,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器宇公司)於
民國108年8月28日邀同被告陳炳騫、陳葳箏、寰宇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發同額本票
1紙,和原告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8日起至109年8月28
日止,按月繳息到期還本,自借款日起,利率按原告定儲指
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471%計息(目前為2.561%),授信利率
於借款期間不得低於年息2%。被告嗣於109年9月17日申請變
更借款契約(紓困專用),變更到期日為110年8月28日止;
又於110年9月7日變更到期日為111年8月28日;再於111年9
月23日變更到期日為112年8月28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月
指標利率加碼1.471%計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加付遲延
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計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器宇公司自111年12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
效,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如附表所示積欠之本金
、遲延利息、違約金。又陳炳騫、陳葳箏、寰宇公司為器宇
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並於110 年9月7日簽立連帶保證書,承
諾願就器宇公司現在或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
4,400萬元為限額,與其負連帶清償責任,自應就上開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約
金。
 ㈡如獲勝訴判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三期債
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變更借
據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
、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
通知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1頁),被告均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9,5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95,05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應給付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00,000元 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2.812% 111年12月29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按年利率0.2812%計算 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2.937% 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按年利率0.2937%計算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64% 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 按年利率0.3064%計算 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6128%計算 2 7,900,000元 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2.812% 111年12月29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按年利率0.2812%計算 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2.937% 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按年利率0.2937%計算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64% 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 按年利率0.3064%計算 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6128%計算 合計 9,500,000元